姚先生、宇先生和王先生分别网购过篡改生产日期的食品、未标注食用禁忌食品和标注营养成分与实际不符的食品,他们将生产商或经营者起诉到大兴区法院索要“10倍赔偿”时,前两种得到了支持,后一种未获支持。对此,该院法官于3月7日向记者作出了以下解释。
经营过期食品或篡改生产日期 该罚
2015年6月30日、2015年7月2日、2015年7月3日,姚先生分三次在一家大型网络电商的网上商城购买了商品“更时令山东威海淡干200g刺参礼盒装”18盒,单价899元/盒,共计货款16182元。
姚先生食用时发现该商品外包装的标签标识上粘贴的生产日期是2015年1月15日,拆开外包装后发现盒装海参标签上手写的生产日期是2014年4月,有人为篡改痕迹。而赠品鱿鱼丝100g装生产日期是2015年1月,无厂名、厂址,保质期为常温6个月。也就是说,姚先生收到鱿鱼丝时已经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