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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食品遭遇欺诈可退赔可判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14  浏览次数:692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除此之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然而,本法对何种现象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列明,由此,也造成许多消费者有这样的诉求,但得不到支持。

  姚先生、宇先生和王先生分别网购过篡改生产日期的食品、未标注食用禁忌食品和标注营养成分与实际不符的食品,他们将生产商或经营者起诉到大兴区法院索要“10倍赔偿”时,前两种得到了支持,后一种未获支持。对此,该院法官于3月7日向记者作出了以下解释。

  经营过期食品或篡改生产日期 该罚

  2015年6月30日、2015年7月2日、2015年7月3日,姚先生分三次在一家大型网络电商的网上商城购买了商品“更时令山东威海淡干200g刺参礼盒装”18盒,单价899元/盒,共计货款16182元。

  姚先生食用时发现该商品外包装的标签标识上粘贴的生产日期是2015年1月15日,拆开外包装后发现盒装海参标签上手写的生产日期是2014年4月,有人为篡改痕迹。而赠品鱿鱼丝100g装生产日期是2015年1月,无厂名、厂址,保质期为常温6个月。也就是说,姚先生收到鱿鱼丝时已经过期。

 
 
责任编辑:雷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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