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净化门户网! 会员服务| 无图版| 手机版|
您好,欢迎! 隐身 | 商务中心 | 资金0 | 积分0 | 退出
用户名:  密 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新闻 » 正文

环境公益诉讼为何“遇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27  浏览次数:722
核心提示:2015年1月,新环保法实施,新法打开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大闸。如今,时隔两年,环境公益诉讼情况如何?日前,我国首部记录环境公益
 2015年1月,新环保法实施,新法打开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大闸”。如今,时隔两年,环境公益诉讼情况如何?日前,我国首部记录环境公益诉讼个案进程的报告《环境公益诉讼观察报告(2015年卷)》正式发布,该《报告》显示,2015年符合相关规定的具备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有700多家,但当年全国只有9家社会组织提起诉讼。

  为何环境公益诉讼未出现“井喷”,环境公益诉讼的“春天”何时来临?跨越障碍还需迈过几道坎儿?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破冰:

  从举步维艰到迎来曙光

  近年来,我国群体性环境事件逐年增加,自1996年起保持年均29%的增速,大众的环境法治意识在逐渐加强,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环境资源审判庭却面临“无案可审”的困境,人们更多地选择“信访不信法”。

  一项数据统计显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从2000年左右开始到2013年,大约有53件。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绝大部分是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比较少。

  缘何如此?2013年1月1日,新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认为,由于未对“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进行立法或司法解释,具体哪些机关和组织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不明确,地方法院均以无立法或司法解释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开始“破冰”。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环保法为环境公益诉讼开启了一扇门,这一立法上的突破扫除了诉讼主体资格的障碍,并为环保非政府组织在法院起诉污染者打开了大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明德认为。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2012-2013 成都智能环保网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成都威德隆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备案号:蜀ICP备18006642号-1 | 流量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