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环境公益诉讼未出现“井喷”,环境公益诉讼的“春天”何时来临?跨越障碍还需迈过几道坎儿?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破冰:
从举步维艰到迎来曙光
近年来,我国群体性环境事件逐年增加,自1996年起保持年均29%的增速,大众的环境法治意识在逐渐加强,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环境资源审判庭却面临“无案可审”的困境,人们更多地选择“信访不信法”。
一项数据统计显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从2000年左右开始到2013年,大约有53件。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绝大部分是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比较少。
缘何如此?2013年1月1日,新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认为,由于未对“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进行立法或司法解释,具体哪些机关和组织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不明确,地方法院均以无立法或司法解释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开始“破冰”。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环保法为环境公益诉讼开启了一扇门,这一立法上的突破扫除了诉讼主体资格的障碍,并为环保非政府组织在法院起诉污染者打开了大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明德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