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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净市场缺乏标准 推荐性标准成趋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05  浏览次数:546
核心提示:  如同每一个新兴市场一样,近年来飞速发展的净水器和空气净化器市场呈现出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特点。对此,人们再次把原因归
     如同每一个新兴市场一样,近年来飞速发展的净水器和空气净化器市场呈现出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特点。对此,人们再次把原因归结为标准不完善,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缺失。日前,有相关专家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推荐性标准在一定条件下同样具有强制作用,而且企业通过对其产品进行自愿性认证参与市场竞争,正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两净”市场被指缺乏强制标准

  奥维咨询电商监测数据显示,2012年12月份空气净化器的销售额仅为1.2亿元,而2013年12月这一数字就已经激增至6.10亿元,同比增长达5.1倍。而在线下市场,2012年12月销售额为2.1亿元,到了2013年12月,这一数字已经变为10亿元,同比增长达4.8倍左右。

  “市场上能够监测得到的品牌接近200个,监测不到的品牌还有很多,衍生出来的产业伴生企业则更多。”奥维咨询品牌总监苏亮表示,在千元以下空气净化器产品中,外形雷同的很多,没有明显的品牌识别度。不少企业都存在挣一笔就走的心态,运作模式是采购核心零部件进行组装,贴牌销售。

  中商情报网的数据则显示,2010年至2013年中国净水器年销量从1980万台猛增至3890万台。“预计2014年市场增速将维持在20%左右。”该机构研究员周菲表示,我国净水器的生产仍然处在仿制阶段,缺乏核心技术。当前国内绝大部分净水器企业是用外购配件进行改装生产的中小厂家,机械化程度低、产品质量参差不齐。

  对于“两净”市场的乱象,不少人将其归因于行业强制性标准缺失。如空气净化器(中国)行业联盟相关负责人曾表示:涉及空气净化器的强制性指标我们国家主要有2个,分别是电气安全指标和抗菌性能指标。而像参数、试验方法、检验细则等仅是推荐性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不能作为市场监管中的执法标准。

  另外,也有业界专家表示,净水器的生产和销售必须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涉水产品合格证,但该检测针对的是水质。而针对相关产品的标准除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3023-93活性炭净水器》《CJ3026-94饮用水一体化净水器标准》之外,几乎没有其他方面的检验衡量标准。将于今年8月1日实施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饮用水处理内芯》《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对净水器的总净水量、功能效率、噪声、拖延率、再生率、除菌率、废水比、回收率等性能指标进行了限定,并按照不同的技术对产品进行了分类。不过记者了解到,这两项标准也是推荐性的。

  推荐性标准常被忽视

  也难怪人们对于强制性标准缺乏如此忧虑,因为根据以往的经验,推荐性标准由于约束力不强,常常被企业忽略。

  近年来,各种家电标准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先后出台的家电标准比过去30年的总和还要多,比如空调安装质量检验规范、鲜风空调标准、保鲜冰箱标准、成套家电标准、洗干一体机标准、洗衣机烘干检测标准等。不可否认,这些标准对引导行业良性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但记者调查发现,对于这些推荐性标准,一些企业却采取了漠视的态度。

  前不久,中国消费者协会对13个品牌的25个型号足浴器产品进行了比较试验。结果发现,性能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的只有2个型号(其中1个型号还存在安全指标不符合的情况),符合率为8%.24种产品在防干烧等性能方面未达到国家推荐性标准。从检测结果可以看出,绝大部分足浴器企业并没有依据国家标准进行生产。

  据记者了解,目前,足浴器产品未列入国家强制性3C产品认证(CCC)目录范围,也不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国内目前对该类产品安全认证的只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开展的CQC自愿性认证,不过获得该证书的企业并不多。为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建议,相关部门应考虑将足浴器产品加入3C产品认证目录,监管部门应加大对此类产品的监管力度。

  不仅如此,推荐性标准还会成为企业应对人们对产品性能质量提出质疑时的托词。如2011年6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市场上抽取了20款微波炉产品,并委托国家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后在其官网上公布了检验结果公告,指出根据GB24849-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微波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标准,抽检的20个样品中有5个不符合加热均匀性标准。但随后,几家企业回应称:加热均匀性标准属推荐性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部分媒体将上述微波炉产品称为不合格产品是对中消协公布的公告理解有误。

  推荐性标准也有强制性

  “所谓推荐性标准,就是推荐给产品生产者使用的标准,可以选择执行,也可以不执行,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中国家电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张亚晨解释说,在电器安全标准之外,家电产品还有性能类标准,如电暖器的温升时间、空气净化器的净化能力等,这是产品功能和功能效果的体现。当这些效果或指标出现问题时,消费者能实实在在地察觉得到,但又往往涉及不到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按照我国现行标准化政策,这类性能标准通常都被制定为推荐性标准。同时,在WTO环境下,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以外的标准,如果强制性执行将被认为是非市场化的行为,是不当的技术壁垒,是不被允许的。

  但是,张亚晨也表示,认为推荐性标准就不具有强制性的观点也是不正确的。《标准化法》第四十条规定: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属于销售者的责任。(但实际上这些标注大多是在生产环节完成的,因此这也是生产者的责任。)

  强制性国家标准GB5296.2—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则规定:在产品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上应标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标号。这就意味着产品生产者必须明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推荐性标准通过在产品上的明示,转变成对于该产品及对该产品生产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强制性标准。如果产品生产者不采用(不明示)推荐性国家标准,也需要明示企业的产品生产所依据的其他标准,如企业标准等。

  因此,在合格的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人们首先应该能够看到产品的主要强制性标准,如空气净化器要明示GB4706.4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即使生产者不明示,也不能因此免责。其次应该能够找到主要的产品性能标准,虽然生产者可以不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但是企业也必须明示产品生产所依据的其他标准,如企业标准等。而现行《质量法》规定,企业标准的水平不应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自愿性认证是发展趋势

  张亚晨认为,如果产品生产者不明示推荐性国家标准,而同行都在采用这些标准的话,就可能遭致市场的质疑和同行的挤兑。而如果产品生产者选择明示自己的企业标准,即使标准水平不低,要想获得市场的信任也要花费大量的财力物力进行宣传,因此自愿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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