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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要求落实年度环境报告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21  浏览次数:409
核心提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日召开会议通报,截至目前,已有河北、山西、辽宁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依新修订的《环境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日召开会议通报,截至目前,已有河北、山西、辽宁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依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听取和审议了省级政府关于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根据这条规定,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环资委工作机构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党中央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战略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制度规定的一项重要举措。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地方人大常委会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2015年11月率先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区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2016年1月,江西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15年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结合听取和审议报告,对全区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和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开展了环境保护工作专题询问。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15年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为配合做好听取和审议工作,湖南省人大环资委还开展了专题调研。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拟每年安排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建立起省政府向人大报告年度环境状况的制度。

  截至目前,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江苏、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云南、甘肃、宁夏、山东、海南、贵州、西藏共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听取和审议了省级政府关于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其中,湖北省政府向常委会作书面报告。北京市、上海市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至今没有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车光铁说,从目前基层实际情况看,落实情况并不十分到位,地方人大和政府都有需要进一步加强的方面,建议进一步统筹抓好人大监督常态化机制建设,不断强化人大监督责任落实和政府主动接受监督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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