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5-05 14:26
认为推荐性标准就不具有强制性的观点也是不正确的。《标准化法》第四十条规定: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属于销售者的责任。(但实际上这些标注大多是在生产环节完成的,因此这也是生产者的责任。)
强制性国家标准GB5296.2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则规定:在产品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上应标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标号。这就意味着产品生产者必须明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推荐性标准通过在产品上的明示,转变成对于该产品及对该产品生产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强制性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