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监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已下发至银行(附全文)
日期:2016-07-28 08:06
第五十五条(风险准备金使用)商业银行使用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应当经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并提前 15 日报告银监会。
  第五十六条(风险准备金使用)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的,商业银行和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应当立即报告银监会,由此影响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或者风险准备金减少的,商业银行应当在 5 日内补足。
  商业银行解散、清算和终止时,风险准备金余额按照商业银行的资产处置。
  第六节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总体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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