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监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已下发至银行(附全文)
日期:2016-07-28 08:06
条(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并切实履行自身的投资管理职责。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由总行高级管理层批准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名单。
  商业银行首次与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合作的,应当提前 10 日将该合作机构相关情况报告银监会。
  第四十四条(禁止自有资金投本行理财或提供担保)商业银行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
44/99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