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7-28 08:06
三十七条(标准化资产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者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只理财产品持有一家机构发行的所有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余额的 10%;
(二)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一家机构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的 10%。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完全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非标债权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