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7-28 08:06
统对理财产品进行集中登记:
(一)在理财产品销售前 10 日,通过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向银监会提交电子化报告;
(二)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持续登记理财产品投资资产、资产交易明细、资产估值等信息;
(三)在理财产品终止后 5 日内完成终止登记。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未通过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向银监会提交电子化报告、未进行登记以及未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职责)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