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监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已下发至银行(附全文)
日期:2016-07-28 08:06
水平、资本实力、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人员配置等因素,按照银监会认可的投资范围开展理财业务。
  第十六条(分类管理)从事综合类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具备与理财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监管评级良好;
  (四)资本净额不低于 50 亿元人民币;
  (五)具有与所开展的理财业务相匹配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
  (六)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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