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7-28 08:06
财产品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因固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银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六条(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监管主体)中国银行(3.340,-0.02,-0.60%)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产品定义与分类管理
第八条(保本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