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创新:应警惕偏离保险本质
日期:2016-07-11 07:52
,不应成为保险产品创新的切入点。
第三个原则是违背保险原理或原则的产品责任设计不应成为创新突破口。财产保险承保的风险损失应该是可以计量的,无法确定、计算的风险损失不应设计为产品责任,如单一精神损失类保险或将产品责任范围扩展承保精神损失的保险产品,因精神损失无法客观计量而导致这类型的产品演变为定额给付型产品,违背了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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