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9-28 09:34
的肋骨骨折的声音,王书金的供述与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记载的情节不符。
王书金所述作案时间与事实不符
法院:该案被害人的丈夫侯某某证明,1994年8月5日中午被害人骑车离家后一直未回;被害人同事余某某证明,1994年8月5日下午4点半陪同被害人到车间给自行车打气,从被害人离开车间到发现被害人尸体一直未再见到被害人;被害人同事王某某证明,1994年8月5日下午5点下班后到澡堂见到被害人洗澡。
而王书金始终供述,当日中午一两点钟将被害人掐晕、实施强奸,作完案回到工地大约两点左右,当时工友还在午休,其供述作案的具体时间与证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