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9-26 15:00
熙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5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针对贪污罪指控所提出的主要辩解和辩护意见是:其一,在所指控的贪污事实发生时,薄熙来系担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一职,不能直接决定、支配大连市的财政事务,故薄熙来不具备构成贪污罪所需的职务便利;其二,薄熙来主观上没有贪污公款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他也未实施侵吞公款的行为,故他不构成贪污罪。那么,应当怎样看待这两个问题?
首先,关于薄熙来在此项贪污事实中是否具有职务便利?一审判决认定薄熙来具有职务便利,并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