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9-02 14:48
徐某自小与叶某明家相识,案涉期间负责打理叶某明家庭事务,担任叶某明司机,与叶某明联络接触频繁,在2018年8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担任盛洋控股经理。叶某明2020年10月25日前往上海与交信基金人员会商、2021年9月21日前往上海沟通等,均由徐某开车。
浙江证监局指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徐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叶某明存在联络接触,控制徐某账户组交易盛洋科技股票,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其未能对异常交易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