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9-02 14:48
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叶盛洋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盛洋科技股票的行为,处以250万元罚款。
三名高中同学也被罚。其中,单某被没收违法所得79.37万元,并被处以158.73万元罚款;曹某被没收违法所得44.62万元,并被处以80万元罚款;袁某杰被没收违法所得479.38万元,并被处以958.77万元罚款。
以上罚没金额合计超2050万元。
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