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0-26 14:15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第47条的规定,诊所、门诊部等不具备新冠病毒肺炎救治能力的小型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接诊发热、腹泻、咽痛等11类症状患者,但应当做好患者信息登记,将其转诊至本市确定的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就诊,不得放任其自行离开或者引导其自行到前述发热门诊就诊,也不得开具相关处方。
药店对有发热症状人员
停售四类药品
零售药店责任方面,魏力介绍,按照本市疫情防控措施的要求,零售药店应当做好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药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