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医疗机构不再核发设置批准书
日期:2020-11-18 11:57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通知》强调,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优化完善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公开公布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同时,要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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