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日期:2020-11-02 22:15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
3/79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