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日期:2014-09-23 17:09
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或者专业的;
  (三)在特殊类型招生中泄露面试考核考官名单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请托考核评价的教师,照顾特定考生的;
  (四)泄露尚未公布的考生成绩、考生志愿、录取分数线等可能影响录取公正信息的,或者对外泄露、倒卖考生个人信息的;
  (五)为考生获得相关招生资格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七)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财物,接受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活动安排的;
  (八)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九)其他影响高
9/2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