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日期:2014-09-23 17:09
  (三)违反录取程序投档操作的;
  (四)在招生结束后违规补录的;
  (五)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工作信息的;
  (六)对高校录取工作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有关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台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规定或者超越职权制定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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