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日期:2014-09-23 17:09
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的;
  (二)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的;
  (三)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的;
  (四)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五)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六)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
4/2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