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日期:2014-09-23 17:09
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所属高校招生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高校招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考生、社会的监督。
  高校招生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对高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二章 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六条 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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