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日期:2014-09-23 17:09
动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应当及时上报,必要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考生的违规行为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关责任人员和考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或者申诉;符合法律规定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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