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日期:2014-09-23 17:09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三章 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实行高校招生工作问责制。高校校长、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本部门、本地区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在招生工作中,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外,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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