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日期:2014-07-26 14:10
废,由总站负责向总局申请。
第八章站点变动
第二十六条当水站所在断面的代表性或水文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建站目的和条件时,或水站由于管理不善、长期不能正常运转时,总站将根据实际情况向总局申请移动或撤消该水站。水站移动所需费用由总局负责。
第二十七条受地方建设项目或规划的影响,水站需要迁址时,托管站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总站报总局批准后方可迁址。迁址所需的费用由托管站负责落实。

第九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总站负责按年度对水站的运行管理进行量化考核,根据托管站对有关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水站的运行情况、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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