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7-26 14:10
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由地方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托管站)负责,水站的故障维修和风险保障委托社会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协助总站对辖区内的水站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水站的运行维护原则上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承担。采取自愿托管的原则,由总站委托,按年度签署委托协议。
第六条负责水站维修工作的专业服务机构按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确定。总站与其按年度签定维护维修与风险保障合同,报总局审批执行。
第三章运行和质量管理
第七条托管站要设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