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日期:2014-07-26 14:05
应对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核事故的应急响应遵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有关规定执行:

  1.4.1 超出事件发生地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1.4.2 跨省(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4.3 国务院或者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9/8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