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日期:2014-07-26 14:05

  4.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
31/8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