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日期:2014-07-26 14:05
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
23/8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