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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日期:
2014-07-26 14:05
3.1.3 环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安全预警信息监控由环保总局负责;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海洋局负责;海上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监控由交通部负责;辐射环境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环保总局(核安全局)负责。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国务院。
3.2 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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