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
日期:2014-07-26 14:03
设施;

  (九)滨海石油勘探开发工程项目;

  (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岸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拆船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条 建设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所在经济区的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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