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
日期:2014-07-26 14:03
头,应当设置与其吞吐能力和货物种类相适应的防污设施。

  港口、油码头、化学危险品码头,应当配备海上重大污染损害事故应急设备和器材。

  现有港口、码头未达到前两款规定要求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港口、码头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设置或者配备。

  第十六条 建设岸边造船厂、修船厂,应当设置与其性质、规模相适应的残油、废油接收处理设施,含油废水接收处理设施,拦油、收油、消油设施,工业废水接收处理设施,工业和船舶垃圾接收处理设施等。

  第十七条 建设滨海核电站和其他核设施,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核环境
12/2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