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日期:2014-07-26 14:00
染源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支出。

  第六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每10年进行1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七条 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 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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