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日期:2014-07-26 14:00
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有关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重新进行污染源普查。
第五章 数据发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一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决定发布。

  地方污染源普查公报,经上一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发布。

  第三十二条 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和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工、整理的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注明秘密的等级,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对在污染源普查中知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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