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日期:2014-07-26 14:00
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第二十二条 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执行普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普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员工作证。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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