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日期:2014-07-26 13:56
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第六十四条本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加入收藏|复制网址| 【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

25/3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