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7-26 13:56
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二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