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7-26 13:56
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二条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