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日期:2014-07-26 13:56

第二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前款规定的工业设备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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