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权没有实施细则
日期:2014-07-25 11:21
。这显然是不现实的。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污染物排放设施、设备,基本上都在企业的厂区内,不具有可移动性,环保部门显然不可能派人或委托第三方派人24小时蹲在被查封、扣押的污染物排放设施旁日夜看守。从现实看,实施查封、扣押的环保部门无法承担这一法律责任。如果企业人员故意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反而要环境执法部门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于情于理都说不通。
可见,《行政强制法》的这一规定完全不适应新环保法施行后环境执法的现实需要。如果这一法律责任得不到合理规范,对于环保部门来说,查封、扣押权就只是一项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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