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7-25 11:21
排放的设施、设备究竟应该由谁保管。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根据此规定,实施查封、扣押的环境执法部门和人员需承担企业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的保管责任,如在查封、扣押期间发生损毁,还需承担赔偿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