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7-25 11:21
括查封、扣押权,作出明确规范。如果环境监察机构拥有的现场检查权包括查封、扣押权,环境监察机构实施查封、扣押才合法。否则,环境监察机构实施查封、扣押就属于越权执法、违规执法,就要受到新环保法有关条文的制约。而如果查封、扣押权只能由环保厅局的业务处(科)室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行使,那就十分不现实。因为日常大量的执法监管是由环境监察机构施行的,除一些专项执法行动外,机关处(科)室人员无法长期担负现场执法任务。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新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的这项强制权就无法落实。
第二是被查封、扣押的造成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