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权没有实施细则
日期:2014-07-25 11:21
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因此不拥有查封、扣押权。
然而目前,在实际中,主要担负环境行政执法任务的是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即各级环境监察队伍和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但是,各级环境监察队伍不属于行政机关,无执法主体地位。因此,目前的环境执法只能属于环保行政部门的委托性质。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后,这一性质仍未改变。
可是,《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权不得委托,可见查封、扣押权并不在新环保法允许的委托范围内。这就需要国家权威部门对新环保法所赋予环境监察机构的现场检查权是否包
5/13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