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权没有实施细则
日期:2014-07-25 11:21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这一规定可谓是环保部门的执法利器,堪称环保部门对付违法排污企业的撒手锏。
现代法治的经验表明,立法授权的同时,必须提供完善的程序规制,这是确保执法权得以正确行使的关键。从法律制定、公布,到法律落地实施,这中间有很长的路要走,有很多配套工作要做。因此,新修订的《环境保
1/13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