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7-16 16:59
定
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对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的体制、制度和机制做了原则性规定,如第5条规定了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7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第8条规定了水环境包括流域水环境的监管体制;第12条规定了省界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第15条规定了流域和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第26条规定了流域水环境监测的体制和机制;第28条规定了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解决体制和机制;第56条规定了跨行政区域的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