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7-16 16:59
局,形成环境友好型的产业结构和布局。对于发生的区域纠纷,应当通过协调机制或者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予以协调解决。
在统一责任方面,应当在共同的省级人民政府主导下,核算流域的环境容量,分配各行政区域和各行业的水污染排放总量;跨界断面水环境质量超标的,上游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支付污染损害补偿;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下游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支付生态收益补偿;若发生跨区域水污染事故,应发挥其他行政区域的监督作用,建立责任追究的区域监督机制,使区域联动责任真正得到落实。
在统一监测方面,应当在共同的省级人民政府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