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构建流域污染防治区域联动
日期:2014-07-16 16:59
规划相协调,中流域的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大流域的污染防治规划相协调。如果可能,国家应出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各流域沿岸人民政府应联合出台相应的行动计划。
在统一规范方面,应当在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的主持下,建立流域内统一的水环境质量环境评估和治理验收规范、水环境监测规范、水环境保护信息平台;在《水污染防治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框架下,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动规范性文件,明确联动的目的、原则、体制、制度、责任追究等问题;统一市场准入条件,统一规定落后的设备、工艺淘汰标准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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