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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病史要不要“坦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0-31  来源:金陵晚报  浏览次数:405
核心提示: 近期,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三审。对祖辈的隔代探望权、配偶婚前病史、婚姻无效或被撤销

 近期,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三审。对祖辈的隔代探望权、配偶婚前病史、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索赔权的知情权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草案作出了回应。那么,这些草案该如何解读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配偶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谁更重要?

  自2003年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强制婚检制度退出历史舞台。对于结婚前的患病情况是否应该告知,什么程度的病情需要告知,舆论存在不同看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副庭长王冬青法官表示,《婚姻法》 中已有关于婚姻无效的界定,是指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可以判定婚姻无效。“关于‘重大疾病’的定义,目前只有启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但保险疾病和临床疾病差异较大,所以‘重大疾病’的范围比较难界定。在不同的个案中,每位当事人对重大疾病的看法也不相同。”

  也有法官认为,“实际上,可以把重大疾病婚前有没有告知这个问题,放在离婚的时候,作为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能够离婚的重要考量要件,这样比较合适。”

  那么,强调对婚前病史的知情权是否可能侵犯个人隐私?王冬青认为,夫妻双方享有配偶权,在法理上应当包括对对方重要事项的知情权,这项权利对于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维护,是有意义的,应当予以保护。当夫妻个人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应视对婚姻生活的影响程度,来判断权利优先。隐私权是有限度的,一旦侵害配偶权行使,应让位于配偶权的保护。

  法律未明确隔代探望权

  祖辈该怎么探望孩子呢?

  孩子的抚养权是夫妻离婚主要纠纷之一。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而对于祖辈的探望权利,法律并未明确。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中,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离婚后抚养探视子女,怎样对孩子最有利?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陈华律师表示,针对司法实践中离婚夫妻经常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发生争议的情况,建议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规定进行细化,包括探视方式、探视频率、探视主体、探视权的中止等。

  目前法律对于隔代探望权,并未明确。那么祖辈就不能探望孩子了吗?

  现行法律上的探视权是指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探视权一方可以将孩子接走,独立探视。“如果孩子判给了女方,男方可以把孩子接走独立探视。男方在接走的过程中,并不会限制陪伴孩子的是男方,还是男方的家属或亲戚。如果孩子的爷爷、奶奶想看孩子,让男方把孩子接走就可以,所以现有的法律完全可以实现祖辈想探望孩子的愿望。”王冬青告诉记者。

  设立离婚冷静期能否起到预期作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此前在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时,该条规定曾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对于离婚冷静期是否能起到预期作用,各方仍有不同看法。

  近年来,随着婚姻观的嬗变,离婚早已司空见惯。一般来说,设立婚姻冷静期的目的是防范轻率离婚,给那些一言不合就头脑发热选择离婚的夫妻预留理性选择余地。

  在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看来,还有一种情况也适用冷静期,“对于一些死亡婚姻,已经无法挽救了,但是当事人情绪激动存在过激行为,比如有人扬言‘判离婚的话我就自杀’,对这种案件冷静期不是做和解工作,而是要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干预,让双方冷静下来,更好地走出婚姻。”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在离婚登记程序中,设立一个月的冷静期,会对司法实践造成一定风险。如果双方离婚意愿不坚定,复婚很容易操作,而且只要复婚,前面设立的离婚协议直接无效。但如果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后,协议立刻生效,协议中可能会涉及房屋过户、财产分割等问题。“给其中一方撤销离婚的权利,让离婚协议变成了一个待定状态,无形中增加了很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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