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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技术拟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审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2-28  来源:武汉晚报  浏览次数:497
核心提示:据国家卫健委网站消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6日在其网站公布了《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及其说明,

据国家卫健委网站消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6日在其网站公布了《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及其说明,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机构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必须经过行政部门批准,包括基因编辑技术等高风险研究项目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审批;研究成果转化应用均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征求意见稿明确,高风险生物医学新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基因编辑技术、通过克隆技术在异种进行培养、涉及辅助生殖技术等,对于申请开展高风险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提交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于60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批准开展临床研究并通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登记。

  征求意见稿指出,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存在重大伦理问题的,未经临床前动物实验研究证明安全性、有效性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不得开展临床研究。未经临床研究证明安全性、有效性的,或未经转化应用审查通过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不得进入临床应用。

  最后,征求意见稿加大了违规处罚力度。针对现有规定处罚力度弱,无法形成威慑的问题,条例加大了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医疗机构违规开展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未按规定开展研究、医师违反规定、其他医务人员违反规定、非医疗机构违规开展临床研究等情形明确了处罚措施,包括警告、限期改正、罚款、取消诊疗科目、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除或辞退,终生不得从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等;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 www.zgjhmh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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